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40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被告:崂山区岳兵一特陶卫浴店。
经营者:岳兵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崂山区岳兵一特陶卫浴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崂山区岳兵一特陶卫浴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