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1刑初44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雨,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间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9日被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溶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赵雨在淘宝网上经营“云林汽车用品”的店铺,使用“无比卡酷龙”的账号销售3M车身反光板和车身反光贴共计576笔,销售金额为155655.48元,其中被告人赵雨销售的从富镇张红岗处购进的3M车身反光贴和车身反光板是3M公司授权正品,正品销售数额为66000余元,其余销售的3M反光贴、反光板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为90000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雨用赵宝利的名字在淘宝网上经营“云林汽车用品”店铺销售汽车用品,账号是“无比卡酷龙”,2015年1月至4月期间,该店铺共销售3M车身反光板和车身反光贴共计576笔,销售金额为155655.48元,其中从富镇张红岗处购进的3M车身反光贴和车身反光板是3M公司授权正品,销售金额为66000元,销售的其余3M反光贴、反光板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89000余元。
赵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3M反光贴、反光板共获利20000元。
案发后赵雨已将非法获利20000元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赵雨供述,2014年1月其用其父亲赵保利的名字在淘宝注册了个网店,叫“云林汽车用品”,账号是“无比卡酷龙车品“,销售汽车脚垫,2015年2月份开始销售3M车身反光贴和反光板还有一些汽车上用的装饰,没有得到3M公司的授权。
其销售3M反光贴和反光板的总金额是155655.48元,在富镇张红岗处进过60000元的货,利润是10%,销售金额是66000元,还在福建浙江进过便宜的,销售金额是90000元左右。
赵新宇证言证实,其住在赵雨门市的隔壁,赵雨说过他在网上卖的3M反光贴是假的。
张颖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赵雨租其富镇的房卖东西,他发的货里有汽车用的反光贴。
并证实其在12张成年男子照片中指认出赵雨就是租其房屋的人。
张红岗证言证实,其在富镇经营沧州耀杰商贸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汽车用品,销售3M品牌的车身反光贴和反光板,都是在3M公司旗下的授权经销商山东省济南市鲁富工贸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健达明顺商贸有限公司进货,赵雨是开网店的经常在其这进货,2015年1、2月份开始在其处进反光贴和反光板,做了有三个月左右就不在其处进反光贴和反光板了,赵雨一共在其处进货十七八万元,其中反光贴和反光板应该是五六万元。
张宁(山东省济南市鲁富工贸有限公司职工)、赵明(天津市健达明顺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的证言证实,其公司是3M公司授权的经销商,张红岗在其公司进的3M反光贴和反光板都是正品。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无赵雨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反光贴和反光板的出租屋的现场情况。
假冒的3M反光贴、反光板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赵雨未销售出去的假冒3M车身反光板485双和假冒3M车身反光贴145把已被扣押。
无比卡酷龙车身反光贴、反光板销售记录。
营业执照、3M商标注册证、授权书。
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鉴定书三份证实云林汽车用品淘宝店销售的3M车身反光贴为假冒3M车身反光贴产品,非3M公司生产和销售。
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30日上午河间公安局将网上在逃犯赵雨抓获归案。
移送清单一份证实,赵雨已将非法获利20000元交至公安机关并已移送至我院。
户籍证明证实赵雨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雨明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达8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赵雨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缴全部非法获利,对其可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