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2071号原告:李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季,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金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复古建设材店经营者:高长庚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港诉被告嘉兴市金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复古建设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李港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港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8元,减半收取计3394元,由原告李港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孙一中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