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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港与嘉兴市金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复古建设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2071号
案件名称李港与嘉兴市金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复古建设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港,嘉兴市金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复古建设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2071号原告:李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季,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金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复古建设材店经营者:高长庚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港诉被告嘉兴市金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复古建设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李港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港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8元,减半收取计3394元,由原告李港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孙一中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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