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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顺祥与佛山市雅之品家具有限公司、翟红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814号之一
案件名称关顺祥与佛山市雅之品家具有限公司、翟红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关顺祥,佛山市雅之品家具有限公司,翟红云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14号之一原告:关顺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雅之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召。

被告:翟红云,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召,男,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系翟红云配偶。

原告关顺祥与被告佛山市雅之品家具有限公司、翟红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59××××.4、名称“油压椅上座(YL35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2017年5月18日,关顺祥以与佛山市雅之品家具有限公司、翟红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关顺祥申请对佛山市雅之品家具有限公司、翟红云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顺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关顺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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