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21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黄埭镇长军副食品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
经营者:赵长军。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黄埭镇长军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