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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万义与叶大鉴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10民初41号
案件名称凌万义与叶大鉴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万义;叶大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0民初41号 原告:凌万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澳门氹仔濠景花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建梅,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大鉴,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龙结镇横山寺村。

原告凌万义诉被告叶大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凌万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万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准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万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凌万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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