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0民初41号 原告:凌万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澳门氹仔濠景花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建梅,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大鉴,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龙结镇横山寺村。
原告凌万义诉被告叶大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凌万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万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准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万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凌万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