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078号原告:胡仁成,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城中居委会第十四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陈爱云、雷素琴,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旺顺鑫火锅用品商行,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酒店用品城F1102号,经营者张丽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仁成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旺顺鑫火锅用品商行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仁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胡仁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