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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保通与上海昌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903号
案件名称段保通与上海昌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段保通,上海昌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903号原告:段保通,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昌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昕,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邵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莉,女。

原告段保通与被告上海昌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段保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保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段保通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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