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903号原告:段保通,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昌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昕,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邵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莉,女。
原告段保通与被告上海昌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段保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保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段保通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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