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民初38号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五华县水寨镇李源家电配件店。
经营者:李瑞源。
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华县水寨镇李源家电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其公司与被告五华县水寨镇李源家电配件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