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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宋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1民初87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宋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宋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初8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1/1)。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新,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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