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330号原告:机械科学研究院工程机械军用改装车试验场,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号。
负责人:李建友,该试验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卫,该试验场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盛航环保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小神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贾国爱。
被告:唐山宏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大坎村。
法定代表人:艾福臣。
原告机械科学研究院工程机械军用改装车试验场与被告唐山盛航环保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宏润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机械科学研究院工程机械军用改装车试验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械科学研究院工程机械军用改装车试验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机械科学研究院工程机械军用改装车试验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