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15513号原告日本美加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本国爱知县丰川市。
法定代表人野中知加子。
委托代理人程耀祖,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华平,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升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梅守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本美加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升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本美加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日本美加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戚继敏审 判 员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裘秋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歆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