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南安市品沃卫浴洁具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552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南安市品沃卫浴洁具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南安市品沃卫浴洁具厂,安溪县城关富华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552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M。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品沃卫浴洁具厂,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杏莲工业区。

经营者:陈文勇,男,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安溪县城关富华五金店,经营场所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后割永安路***号。

经营者:洪华安,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南安市品沃卫浴洁具厂、安溪县城关富华五金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