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552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M。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品沃卫浴洁具厂,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杏莲工业区。
经营者:陈文勇,男,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安溪县城关富华五金店,经营场所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后割永安路***号。
经营者:洪华安,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南安市品沃卫浴洁具厂、安溪县城关富华五金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