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万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横岗头园山仔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良冠,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村。
法定代表人:李广浩,总经理。
原审被告:东莞市精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雅瑶一巷**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
上诉人东莞市万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陆公司)、原审被告东莞市精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雅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1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陆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取得名称为“多国型转接器”、专利号为XX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近年来,欧陆公司发现互联网上出现多个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主要侵权网站的网址为××/。
经查询,该网站的所有人为万旅公司,其网站上所销售的多款产品侵犯涉案专利权。
2016年5月18日,欧陆公司委托代理人向东莞市南华公证处申请对上述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书中,网页中多处显示的商标“Wontravel”为万旅公司的注册商标。
公证书中多处显示了精雅公司的经营场所照片,显示该公司同样使用上述商标。
另外,在与该网站指定的客服人员进行联系时,其承认万旅公司和精雅公司实质为共同经营。
后欧陆公司委托他人根据公证书中万旅公司、精雅公司指定的客服联系方式,向两被告购买了侵权产品。
万旅公司、精雅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诉请判令万旅公司、精雅公司停止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将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库存以及用于生产该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销毁,并连带赔偿欧陆公司经济损失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万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欧陆公司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结合上述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初步证据显示,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均属于广东省境内深圳市以外的地区。
因此,万旅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万旅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万旅公司负担。
万旅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效力上低于上述民事诉讼法和解释。
因此,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相关规定,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欧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万旅公司、精雅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东莞市,属于原审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上述规定施行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万旅公司上诉提出上述司法解释不能适用于本案,并请求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万旅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万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