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17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丹,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思敏,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思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