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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江思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6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江思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江思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17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丹,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思敏,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思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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