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30号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钱恒荣,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洁,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郁舒,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龙,男,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被告程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