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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谷城县美的净水机销售售后服务总代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6民初126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谷城县美的净水机销售售后服务总代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谷城县美的净水机销售售后服务总代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2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城县美的净水机销售售后服务总代理。

经营地址:谷城县华森家居广场*楼租房。

经营者:杨俊。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美的公司)与被告谷城县美的净水机销售售后服务总代理(以下简称谷城美的净水机总代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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