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旅顺昌平超市和顺街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和顺街*号*层。
经营者:崔瑞云,女,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白云街****号3-2,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岩,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殿龙,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先锋乡幸福村4组,大连伊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旅顺昌平超市和顺街分店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3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旅顺昌平超市和顺街分店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旅顺昌平超市和顺街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旅顺昌平超市和顺街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旅顺昌平超市和顺街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