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54号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被告:杭州东方家私市场陈宁家具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东方家私市场133-134号。
经营人陈宁,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高峰乡明花村菜畈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1********。
被告: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塘浦工业园区2-5幢。
法定代表人:曹勇。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方家私市场陈宁家具经营部、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