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04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大自然洁具商行,经营地址,经营者:何生方。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大自然洁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