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初90号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2幢1单元8层。
法定代表人:屈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林,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系公司员工。
被告:霸州市城区阿瓦山寨饭店,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106国道旁综合服务楼即霸州市益津中路***号。
经营者:谢志兴,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强,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城区阿瓦山寨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