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880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宇颉食品综合商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东翔路**弄***号。
经营者:唐建兵,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宇颉食品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弘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