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士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冰壶路677号。
法定代表人:朱利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天园街238号621房。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系公司法务。
上诉人金华市士诺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华市士诺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市士诺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华市士诺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金华市士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