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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腾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2262号
案件名称成都地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腾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地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山腾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262号原告:成都地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15号30-2栋5楼22号。

法定代表人:杨飞。

被告:中山腾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83号柏景台3座7A房。

法定代表人:林绍强。

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6号8幢。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原告成都地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淘公司)与被告中山腾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宁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地淘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腾宁公司、阿里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地淘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腾宁公司、阿里公司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地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腾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地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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