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初114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清,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城区刘氏家电燃具商行,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外围****#门面。
经营者:刘爱桥,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常德市鼎城区金诚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城区刘氏家电燃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晓玲审 判 员 刘爱华人民陪审员 龚治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秀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