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2民初4651号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桥区华胜文化用品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经营者:张棋华,男,1971年某,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桥区华胜文化用品销售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