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089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赟,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昌民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富民步行街***号。
经营者:杨木香,女,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南城昌民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以与被告东莞市南城昌民食品店达成和解为由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南城昌民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