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34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利利干杂店,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荆北路**号附*号。
经营者:易昆秀。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利利干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新区利利干杂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新区利利干杂店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新区利利干杂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2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