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328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真州镇飞速无限通讯器材经营部。
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国庆路10号-108中国移动飞速无限手机卖场。
业主:李军,男,1977年9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仪征市北门街西巷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仪征市真州镇飞速无限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