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72号原告: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鳌头镇万力路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启明,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16号B920室。
法定代表人:田文格,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天河科技园殳李村(国电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田文格,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不在广州,被告住所地在安徽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虽然被告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但另一被告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辖区内跨区域管辖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本案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且被告佛山市南海忆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佛山市南海忆达门业有限公司移送管辖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