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250号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丰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定福皇庄村桥头。
法定代表人:梁书义。
原告金民海诉被告北京丰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金民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民海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计二千九百元,由金民海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