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49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蔡县产业聚集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红霞热干面,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130号(文明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向南约200米路东)“武汉热干面”。
经营者:李红霞。
本院审理的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文峰区红霞热干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