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03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秋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58号。
法定代表人:赵迺森。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秋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