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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瑞兰、罗文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4民初77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瑞兰、罗文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陈瑞兰,罗文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14民初77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T。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云均,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春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瑞兰,女,汉族,1969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系梅州市广客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罗文瑞,男,汉族,成年,系梅州市广客隆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瑞兰、罗文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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