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14民初77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T。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云均,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春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瑞兰,女,汉族,1969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系梅州市广客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罗文瑞,男,汉族,成年,系梅州市广客隆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瑞兰、罗文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