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瑞莱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东方大道田洋二路*号*栋*楼。
法定代表人:胥风清。
诉人(原审原告):凯司指甲制品公司(KISSNAILPRODUCTS,INC)。
住所地:美国纽约州华盛顿港海景大街**号(57SeaviewBIvd,PortWashington,NewYork,UnitedStated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张龍震(YongJinChang)。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贵明,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孟秋,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深圳市华瑞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凯司指甲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凯司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8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指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该案华瑞莱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因此,华瑞莱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华瑞莱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华瑞莱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第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凯司公司答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指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华瑞莱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因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本案合法管辖法院,请求驳回华瑞莱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是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华瑞莱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华瑞莱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凯司公司上诉无理,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