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11号原告:云端容灾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开源道55号开联工业中心B座511室。
法定代表人:李德豪,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灿彬,该公司职员。
被告:佛山市买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十四楼I118单元。
法定代表人:武梦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鹏,该公司职员。
原告云端容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端容灾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买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91016××××.3,名称:集中管理式备份容灾系统)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云端容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区灿彬,买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梦洁、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端容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买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2.判令买赚公司赔偿云端容灾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买赚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9年9月7日,云端容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集中管理式备份容灾系统”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于2014年3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1016××××.3。
该专利已按时缴纳年费,合法存续有效。
云端容灾公司经调查发现,买赚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15楼的121室内自行购买由上海泰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鸿公司)提供的备份容灾系统软件《VeeamBackup&ReplicationEnterpriseforVMWAREFOR1CPU》后,自行组装了一套容灾备份系统。
云端容灾公司经对比分析发现,买赚公司所自行组装的容灾备份系统,具备云端容灾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部技术特征,属于完全侵权。
买赚公司在未获得云端容灾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组装侵犯云端容灾公司专利权的容灾备份系统,已构成专利侵权,损害了云端容灾公司的合法权益。
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买赚公司辩称:1.买赚公司不构成侵权,其使用的软件是正常渠道购买的;
2.云端容灾公司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云端容灾公司共提交了6份证据:证据1.云端容灾公司公司注册证书,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2.买赚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3.涉案专利证书、年费缴纳收据,证明专利信息;
证据4.涉嫌侵权系统的照片,证明侵权事实;
证据5.云端容灾公司系统成本及售价证明材料,证明其损失;
证据6.《维权代理合同》,证明维权律师费用。
买赚公司针对云端容灾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买赚公司提交了一份证据:2015年3月18日《销售合同》一份,证明买赚公司通过正常渠道购买涉案产品,交易价格是11300元。
云端容灾公司针对买赚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这份合同是案外人向买赚公司出售涉案产品,但不能否定买赚公司安装软件构成容灾系统侵犯云端容灾公司专利权的事实。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评述。
经审理查明:云端容灾公司于2009年9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集中管理式备份容灾系统”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于2014年3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1016××××.3。
该专利已按时缴纳年费,合法存续有效。
云端容灾公司明确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集中管理式备份容灾系统,包括:控制台,通过各控制操作来分别对数据容器、备份过程模块、存储介质、备用机进行集中控制,通过集中化的该控制台,将不同机器、不同平台的备份容灾设置和操作一致性地封装,以通过该控制台实现完全自动的业务转移、失效恢复、自动虚拟化、快照成功确认、快照集中管理、自动演练。
生产服务器,其中安装了基于主机的、内置多个不同设定选项的软件,以数据块为单位负责控制及管理生产服务器和存储介质之间的数据流通;
备份过程模块,用于通过同步或不同步镜像方法或其他任何备份方法,将数据备份到由存储介质为生产服务器分配的存储空间;
存储介质,用于存储数据,并为生产服务器分配逻辑单元用于数据存储;
备用机,用于存储生产服务器的系统资料,通过控制台完成备用机的自动运行及设置;
以及数据容器,用于通过数据状态更新,记录控制台、生产服务器、备份过程模块、存储介质、备用机的操作状态、数据信息以及命令请求。
云端容灾公司提交买赚公司被诉侵权系统的照片(云端容灾公司提交的证据4)包括:图1-1(能集中控制的控制台)、图1-2(备份服务器)、图1-3(备份容灾硬件系统)、图2-1(具有相同功能的生产服务器)、图2-2(生产机硬件)、图3-1(具有相同功能的备份过程模块)、图4-1(具有相同功能的存储介质模块)、图5-1(具有相同功能的备用机)、图5-2(备用机硬件)、图6-1(具有相同功能的数据容器)。
买赚公司确认上述照片是在其工作场所并经诉辩双方在场确认拍摄。
经当庭比对,云端容灾公司认为买赚公司使用并安装软件在其终端设备上组成的系统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买赚公司认同云端容灾公司的比对意见,但认为该软件是从泰鸿公司购买的。
本院组织诉辩双方于2015年9月2日在佛山市南海区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15楼I216室即买赚公司工作场所针对上述照片所显示的被诉侵权系统进行现场勘验比对。
云端容灾公司的比对意见:1号机包含云端容灾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所指的控制台、备份服务器、备份过程模块、存储介质模块、数据容器模块。
2号机包含云端容灾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所指的备用机。
3号机是云端容灾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所指的生产服务器。
其中1号机的控制台是通过各控制操作来分别对数据容器、备份过程模块、存储介质、备用机进行集中控制,通过集中化的该控制台,将不同机器、不同平台的备份容灾设置和操作一次性地封装以通过该控制台实现完全自动的业务转移、失效恢复、自动虚拟化、快照成功确认、快照集中管理、自动演练。
1号机的备份过程模块是用于通过同步或不同步镜像方法或其它任何备份方法,将数据备份到由存储介质为生产服务器分配的存储空间。
1号机的存储介质用于存储数据,并为生产服务器分配逻辑单元用户数据存储。
1号机的数据容器用于通过数据状态更新,记录控制台、生产服务器、备份过程模块、存储介质、备用机的操作状态、数据信息以及命令请求。
2号机的备用机用于存储生产服务器的系统资料,通过控制台完成备用机的自动运行及设置。
3号机的生产服务器,其中安装了基于主机的、内置多个不同设定选项的软件,以数据模块为单位,负责控制及管理生产服务器和存储介质之间的数据流通。
其中硬件包括生产机、备用机、备份服务器,软件包括控制台、生产服务器、备份过程模块、存储介质、备用机、数据容器。
买赚公司的比对意见:买赚公司从泰鸿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软件之后安装在1号机,并且以1号机作为主机,1号机与2号机、3号机的连接需要从互联网下载相应的程序,该程序是免费下载,从泰鸿公司购买的被诉侵权软件是可安装在任意一台计算机终端上,并且该计算机终端就具备了1号机所拥有的部件和功能。
生产机和备用机也是可以任意选定一台计算机终端设定,只是生产机和备用机要与1号机连接时就需要从互联网上下载相应程序。
云端容灾公司注册登记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时间2008年6月11日。
买赚公司是经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
经营范围:网络技术服务,网页设计制作,软件开发,电子商务软件开发;
商品信息咨询,广告设计,策划,商业活动策划,推广。
云端容灾公司明确要求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并提交云端容灾公司与佛山市云端容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的《项目合同》一份、佛山市云端容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太平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的《项目合同》一份、广东省增值税发票一张、云端容灾公司与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3月30日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以及云端容灾公司与佛山市云端容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书》一份。
云端容灾公司与佛山市云端容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的《项目合同》载明“项目:BizCONLINE容灾审计师方案、BizCONLINE容灾审计师(标准版)、总价¥150220、收按金50%¥75110”等信息。
佛山市云端容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太平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的《项目合同》载明“项目:BizCONLINE容灾审计师方案、BizCONLINE容灾审计师(标准版)、总价¥150220、收按金50%¥75110”等信息。
增值税发票载明“名称:深圳市太平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BizCONLINE系统、价税合计¥75100、代开企业名称:佛山市云端容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信息。
云端容灾公司与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3月30日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载明“甲方:云端容灾有限公司、乙方: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甲方因与佛山市买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涉案专利ZL20091016××××.3)、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20000元”等信息。
云端容灾公司与佛山市云端容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书》载明“甲方:BizCONLINELimited(云端容灾有限公司)、乙方:佛山市云端容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理产品: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容灾审计师(Auditor)产品、授权期限从2013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30日”等信息。
买赚公司为证明被诉产品具备合法来源,提供了2015年3月18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一份、增值税发票一份。
销售合同显示“甲方:佛山市买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上海泰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PartNumber:VEEAM;
Product:VeeamBackup&ReplicationEnterpriseforVMWAREfor1CUP;
Qty:1;
Price:11300;
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交付”等信息。
增值税发票载明“货物名称:Veeam备份软件;
数量:1;
价税合计:11300元”等信息。
另买赚公司提交其购买Veeam备份软件的购买确认函件一份。
综合诉辨双方的意见和法庭调查的情况,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被告是否存在制造、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存在合法来源;
四、若侵权成立,买赚公司是否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如果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果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一种集中管理式备份容灾系统,包括:控制台,通过各控制操作来分别对数据容器、备份过程模块、存储介质、备用机进行集中控制,通过集中化的该控制台,将不同机器、不同平台的备份容灾设置和操作一致性地封装,以通过该控制台实现完全自动的业务转移、失效恢复、自动虚拟化、快照成功确认、快照集中管理、自动演练;
生产服务器,其中安装了基于主机的、内置多个不同设定选项的软件,以数据块为单位负责控制及管理生产服务器和存储介质之间的数据流通;
备份过程模块,用于通过同步或不同步镜像方法或其他任何备份方法,将数据备份到由存储介质为生产服务器分配的存储空间;
存储介质,用于存储数据,并为生产服务器分配逻辑单元用于数据存储;
备用机,用于存储生产服务器的系统资料,通过控制台完成备用机的自动运行及设置;
以及数据容器,用于通过数据状态更新,记录控制台、生产服务器、备份过程模块、存储介质、备用机的操作状态、数据信息以及命令请求。
本院经比对,具体分析如下:一、一种集中管理式备份容灾系统,包括:控制台,通过各控制操作来分别对数据容器、备份过程模块、存储介质、备用机进行集中控制,通过集中化的该控制台,将不同机器、不同平台的备份容灾设置和操作一致性地封装,以通过该控制台实现完全自动的业务转移、失效恢复、自动虚拟化、快照成功确认、快照集中管理、自动演练。
云端容灾公司认为买赚公司的容灾备份系统具有专利权利1所述的上述控制台特征,对应证据为云端容灾公司证据4图1-1、图1-2、图1-3以及现场勘验视频。
本院认为,(1)从上述图中无法确认被诉容灾备份系统具有“对数据容器进行集中控制”的功能,且图1-1、图1-2和图1-3并不能看出被诉系统中具有“业务转移”、“快照成功确认”和“快照集中管理”等特征和对上述特征的操作控制;
(2)勘验视频内容不能证明该系统有“控制台(VeeamBackup&Replication软件界面),将不同平台的备份容灾设置和操作一致性地封装”“业务转移”“自动虚拟化”“快照成功确认”的技术特征,亦不能确定生产服务器中安装的软件是基于主机并且是以数据块为单位进行管理,同时视频内容不能确定存储介质为生产服务器存储数据,也不能确定备用机用于存储生产服务器的系统资料,通过控制台完成备用机的自动运行及设置;
另视频内容不能确定数据容器具有通过数据状态更新,记录控制台、生产服务器、备份过程模块、存储介质、备用机的操作状态、数据信息。
综上,上述图片和视频未显示被诉备份系统具有涉案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
二、生产服务器:其中安装了基于主机的、内置多个不同设定选项的软件,以数据块为单位,负责控制及管理生产服务器和存储介质之间的数据流通。
云端容灾公司认为买赚公司容灾备份系统具有专利权利1所述的生产服务器,对应证据为云端容灾公司证据4图2-1、图2-2及现场勘验视频“20150902115057.MTS”。
本院认为:(1)图2-1所示系VeeamBackup&Replication软件的备份作业操作界面截图,此软件不是安装于“生产服务器”上的软件,通过此图无法确定买赚公司系统的“生产服务器”上是否一定需要安装“基于主机的、内置多个不同设定选项的软件,以数据块为单位负责控制及管理生产服务器和存储介质之间的数据流通”的软件。
(2)图2-2是“生产服务器”硬件的照片,也无法通过图2-2确定此生产机上已安装的软件信息及其功能。
(3)“20150902115057.MTS”视频中的计算机仅呈现了一个固定的界面,并不能证明视频中的计算机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生产服务器”,也不能证明该计算机中“安装了基于主机的、内置多个不同设定选项的软件,以数据块为单位负责控制及管理生产服务器和存储介质之间的数据流通”。
因此,以现有证据不能确定买赚公司容灾备份系统的生产服务器有涉案专利“一种集中式备份容灾系统”中生产服务器的技术特征。
三、备用机,用于存储生产服务器的系统资料,通过控制台完成备用机的自动运行及设置。
云端容灾公司认为买赚公司容灾备份系统具有专利权利1所述的备用机,对应证据为云端容灾公司证据4图5-1及现场勘验视频“20150902122124.MTS”、“20150902114905.MTS”。
本院认为:(1)通过对比图5-1与图2-1(生产服务器),可以看出,图5-1中列举的服务器上资源与生产服务器上的资源并不是完全相同,图5-1的服务器,除了具有生产服务器上的“Windows2008R2”之外,还有生产服务器上所不具备的“Virtual_lab_1”和“Virtual_lab_2”,可见图5-1所属的服务器的功能并不限于“用于存储生产服务器的系统资料”。
因此,图5-1所属的服务器不能等同于专利“集中管理式备份容灾系统”中所指的“备用机”。
(2)视频“20150902122124.MTS”所示,买赚公司容灾备份系统是通过虚拟化软件Vmware来对系统中列举出的虚拟机资源进行启动等操作的,Vmware软件并不属于VeeamBackup&Replication软件的一部分,不是买赚公司容灾备份系统的组成部分。
(3)“20150902114905.MTS”视频中的计算机仅呈现了一个固定的界面,并不能证明视频中的计算机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备用机”,也不能证明该计算机“用于存储生产服务器的系统资料,通过控制台完成备用机的自动运行及设置”。
因此,买赚公司容灾备份系统并不具备“通过控制台完成备用机的自动运行及设置”的功能。
四、数据容器,用于通过数据状态更新,记录控制台、生产服务器、备份过程模块、存储介质、备用机的操作状态、数据信息以及命令请求。
云端容灾公司认为买赚公司容灾备份系统具有专利权利1所述的数据容器,对应证据为云端容灾公司证据4图6-1。
本院认为,从图6-1中并没有显示“控制台、生产服务器、存储介质和备用机”的操作状态和数据信息,因此,图6-1中所指的买赚公司容灾备份系统中的功能不能认为是“集中管理式备份容灾系统”中所述的数据容器。
综上,鉴于被控侵权系统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买赚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云端容灾公司的专利权。
云端容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本案的其他争议焦点本院不再评述。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云端容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云端容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云端容灾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佛山市买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