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孔玮与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2514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华体灯具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514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所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负责人:王太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智拓,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黎,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荔,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华体灯具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荔,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原告孔玮与被告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华体灯具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孔玮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华体灯具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华体灯具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