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初103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邦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站路新风玻璃灯具材料市场一栋5号。
经营者:陈庭清。
被告:福建省贵宾厨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玉田开发区A1地块。
法定代表人:林福海,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柳州市邦鸿建材经营部、福建省贵宾厨卫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12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