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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柳州市邦鸿建材经营部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桂02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柳州市邦鸿建材经营部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柳州市邦鸿建材经营部,福建省贵宾厨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初103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邦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站路新风玻璃灯具材料市场一栋5号。

经营者:陈庭清。

被告:福建省贵宾厨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玉田开发区A1地块。

法定代表人:林福海,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柳州市邦鸿建材经营部、福建省贵宾厨卫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1275元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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