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初4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柳南区明城洁具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站路新风建材市。
经营者:洪永城���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柳南区明城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22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