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05号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胡才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耐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法定代表人:邵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山、许淑萍,均为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耐普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耐普照明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耐普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