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3312号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启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瑷拓邑诗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黄进容。
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瑷拓邑诗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皓、沈峻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瑷拓邑诗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巴布豆(BOBDOG)授权合约书》;
2.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授权商标;
3.被告支付2016年7月至同年9月的季度权利金人民币(币种下同)25,608.33元(2016年10月至授权合约解除之日的权利金等确定被告实际销售额后另计);
4.被告立即提供2016年10月至同年12月的销售报表。
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巴布豆(BOBDOG)授权合约书》于起诉状副本材料送达被告之日解除;
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并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中关于2016年10月至授权合约解除之日的权利金主张以及第四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巴布豆(BOBDOG)授权合约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涉案合同中所列的授权商标授权被告在早教包产品上使用,权利金按被告所销售的所有授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额乘以6%计算,于每季度结算且在每个授权季度届满之日起30日内支付等。
然在涉案合同的履行中,被告违反约定,没有按期支付季度权利金及提供销售报表,虽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果。
原告认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原告有权单方解除涉案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被告瑷拓邑诗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0日,原告(许可方)与被告(被许可方)签订《巴布豆(BOBDOG)授权合约书》,就许可方所持的巴布豆(BOBDOG)商标权,进行并完成向被许可方的授权,约定:“许可商标”系指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项下商标图样;
“使用方式”系指被许可方在授权商品、授权商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品或者其他授权商品附着物上标注或者贴附许可商标图样并标明“TM”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商标授权许可”系指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在授权期限及授权区域内,在授权商品上,按照本合约规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许可商标,被许可方无转授权权利;
“授权期限”系指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授权区域”系指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及澳门;
“授权商品”系指早教包产品;
“实际销售额”系指被许可方的授权商品出厂价(不得低于吊牌零售价的[45]%)乘以授权商品的总销售量(指一切销售数量,包括但不限于批发、零售、正价销售、特价销售等)所得出的实际销售金额。
授权商品提供给客户即视为实际销售额已发生;
“权利金”系指被许可方应在任一授权年度向许可方支付的,按被许可方所销售的所有授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额乘以6%计算所得金额;
“授权季度”系指本合约每个授权年度内的四个季度,以第一个授权年度为例,第一个授权年度内的第一个授权季度为2012年10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第二个授权季度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3月31日;
1.2本合约规定之商标授权许可类型为排他使用许可,许可方仍有权自己使用许可商标但不得再授权任何第三方在授权期限及授权区域内、在授权商品上、按照本合约规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许可商标;
6.1被许可方承诺在每一授权年度及/或授权季度内销售的所有授权商品,按其实际销售额[授权商品出厂价(不得低于吊牌零售价的[45]%)乘以授权商品的总销售量]乘以6%计算所得金额作为权利金支付给许可方;
6.2被许可方应在每个授权季度届满之日起30日内,与许可方结算并支付该已届满之授权季度内发生的实际销售额所对应的权利金。
……;
6.4本合约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被许可方并应按照本合约规定支付权利金(包括本合约11.1约定的出口权利金),如逾期并经许可方催告后仍未支付,则许可方有权解除本合约,被许可方并应支付许可方人民币500万元作为违约金;
……9.2被许可方在每个授权季度届满之日起15日内提交综合以下报表:1)生产汇报:按每款式样列出每个授权季度内生产的授权商品数量;
2)销售汇报及权利金:按每款式样列出的每个授权季度内销售的授权商品的发票金额,及依本合约第六条据以计算得出之权利金;
……15.1若本合约任何一方违约,则另一方可以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合约,而无需任何其他手续;
15.2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约解除或终止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被许可方应立即停止生产、宣传、促销、出售和经销授权商品,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许可商标;
……此外,涉案合同就销售要求及限制、使用要求及限制、证纸、合约权利转移、产品生产及质量保证、损害赔偿等作了约定。
另查明,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次取得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业经核定的使用商品类别分别对应第9类、第28类、第16类、第41类。
经当庭勘验:一、原告员工陈晔的电脑中存储的电子邮件,其中主题为2016年第三季度权利金的邮件内容记载:日期2016年11月23日星期三中国标准时间下午4︰54︰13;
从iToys_张莉(发送人);
至chenye;
抄送perryhuang;
附件:itoys权利金核算20167-9月.xls。
附件中直营店应付额10,113.26元,代理店应付额15,495.06元,合计25,608.33元。
二、原告员工陈晔的手机微信“巴布豆杈(权)利金群(4)”中信息显示:……2016年8月24日09︰23,(张莉)“16年第二季度的权利金已核算完成,请提供邮箱这边发过去”(陈晔)“chenye@bobdog.com.cn”(张莉)“OK”……2016年11月24日16︰28,(陈晔)“@莉.com3季度的报表已收到会尽快予以确认。
……”2016年12月5日15︰39,……(陈晔)“另外三季度报表已经确认了,请告知汇款时间。
”(黄进容)“@elan2017年1月25日付!
谢谢”(陈晔)“能在一月初吗?
25号已接近过年放假了”(黄进容)“那1月20日吧”(陈晔)“务必”……2017年1月12日10︰38,(陈晔)“黄董您好,下周请于20前务必准时安排16年三季度的授权金汇款。
另四季度的销售报表也烦请下周发给我,拜托!
谢谢。
”(黄进容)“了解”“黄进容(itoys)”邀请“邱川”加入了群聊,(黄进容)“Dear张莉:请安排20号务16年三季度的授权金汇款。
另四季度的销售报表也请准备!
谢谢。
”(张莉)“好的”(陈晔)“谢谢!
”星期四11:14(陈晔)“@莉.com明天麻烦安排汇款哦”(黄进容)“了解”星期五14:09(陈晔)“@莉.com今天汇款办理了吗?
”(黄进容)“权利金一事有跟世全兄说了”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巴布豆(BOBDOG)授权合约书》《商标注册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流程信息、被告员工发送给原告员工的电子邮件、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严格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使用原告授权许可的注册商标用于销售授权商品,理应按约与原告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
实际履行中,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及相关微信记录显示,被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原告报送“2016年第三季度(7-9月)权利金”的核算报表,在原告对该季度报表予以确认后,被告未能兑现于2017年1月20日付款的承诺,且逾期不付,拖欠至今。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的行为,实已构成违约。
现原告请求确认涉案合同解除,符合合同关于“若本合约任何一方违约,则另一方可以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合约,而无需任何其他手续”的约定,且根据涉案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被告还应停止使用原告的授权商标以及支付拖欠的2016年第三季度的商标使用许可费。
原告据此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申请撤回的相关诉请,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准许。
被告瑷拓邑诗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到庭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瑷拓邑诗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于2012年9月30日的《巴布豆(BOBDOG)授权合约书》于2017年5月29日解除;
二、被告瑷拓邑诗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
三、被告瑷拓邑诗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2016年7月至同年9月的第三季度商标使用许可费人民币25,608.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440.21元,由被告瑷拓邑诗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解除;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