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450号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78号7E室。
法定代表人:郑铭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骏飞,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栋,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乐贝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8号莆田万达广场10号楼第1梯704室。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乐贝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