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61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毛甘水烟杂店,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新港路***号。
经营者:毛甘水,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毛甘水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毛甘水烟杂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毛甘水烟杂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毛甘水烟杂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