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60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蕾,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兴业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西安朱雀大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与南三环交界处西南角西安城南客运站主楼东一层门面房普惠超市内东北角。
负责人谢红,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兴业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西安朱雀大街分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