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6号之一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灿坤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志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云,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辉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辉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广东辉胜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古必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中华,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辉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辉胜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张中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辉胜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辉胜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