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金星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刑更5370号
案件名称陈金星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金星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370号罪犯陈金星,男,1976年6月16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初中文化,捕前住福建省晋江市。

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鲤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星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5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累计获3个表扬。

该犯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6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

另查明,福建省晋江市司法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陈金星犯罪前在村里表现较好。

家庭目前无经济来源,由其妹夫支助。

原居住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力争村新菌边89号目前可住。

其居住地村委会及亲属愿意协助司法所对其实施教育和监管。

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行政没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陈金星假释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金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假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星予以假释,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6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