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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精霸眼镜商行、丹阳市开发区诚康眼镜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955号
案件名称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精霸眼镜商行、丹阳市开发区诚康眼镜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精霸眼镜商行,丹阳市开发区诚康眼镜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955号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精霸眼镜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丹阳国际眼镜城1F-B8015。

经营者:张宁。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诚康眼镜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丹阳国际眼镜城1F-B8015。

经营者:邱华斌。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精霸眼镜商行、丹阳市开发区诚康眼镜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开发区精霸眼镜商行、丹阳市开发区诚康眼镜贸易商行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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