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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丘市世纪一府综合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7民初559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丘市世纪一府综合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世纪一府综合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559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磊,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冉,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世纪一府综合门市,经营地址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桥北头村。

经营者:李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世纪一府综合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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