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初36号原告: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金洲新区金洲北路058号。
法定代表人:胡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圣,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县茅草街藏述初家私店,住所地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前哨街居委会。
经营者:藏述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云,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茅草街藏述初家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