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441号原告:北京金新兴医疗器械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路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萍,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兴远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88号1号楼1层127室。
法定代表人:孙策。
原告北京金新兴医疗器械厂诉被告北京兴远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金新兴医疗器械厂诉称: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630137106.6,名称为“空气压力治疗仪”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许可使用人,原告发现被告在1688网站上销售的空气压力治疗仪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2017年11月21日,原告北京金新兴医疗器械厂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金新兴医疗器械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新兴医疗器械厂撤回对被告北京兴远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金新兴医疗器械厂负担(已交纳)。